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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年04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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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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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佚名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西民初字第2453号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国,住北京市朝阳区幸福村中路锦绣园B208室。

法实代表人:路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可。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飞,女,1985年12月8日出生,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注册登记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24号,实际经营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9号中国外文大厦B座。

法定代表人:黄xx,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xx,女,1979年6月20日出生,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法务。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后,被告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的实际经营地在北京市海淀区,故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申清将案件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法人的实际经营地与法人往册登记地不一致的,法人的住所地为法人的实际经营地。本案中被告注册地虽在北京市西城区,但实际经营地在北京市海淀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xx

二O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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