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保险单(正本)
机动车辆保险单(正本)被保险人:
保险单号:
鉴于投保人已向本保险人递交投保申请,并同意按约定交纳保险费,本保险人依照承保险别及其对应条款和特别约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明示告知:
1。收到本保险单后请即核对,填写内容如与投保事实不符,立即通知本保险人采用机动车辆保险批单更改,其他方式的更改无效。
2。保险阅读所附保险条款,特别是有关责任免除和被保险人义务的部分。
3。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等,应书面通知本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
4。发生保险事故后,在48小时内通知本保险人。
豫ICP备2021026617号-1
豫公网安备:41172602000185 Copyright © 2021-2028 www.78moba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作品均来自互联网,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 1565229909#qq.com(把#改成@),我们将立即处理。